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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SONY索尼
    索尼始于1946年日本,全球知名的大型综合性跨国集团,为世界视听、电子游戏、通讯产品和信息技术等领域的先导者,于1978年进入中国,以索尼“随身听”等产品风靡全国而家喻户晓,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包括数码摄像机, 数码相机,Sony数码相机,MP3,sony mp3,记忆棒,vaio,walkman,随身听,液晶电视,Sony彩电,汽车音响,投影机,等离子屏,服务支持,sony中国 ,索尼中国 ,电影,笔记本电脑, 家用电器,影音产品等。

    1946年,东京津工株式会社(东京通信工业株式会社,索尼集团公司的前身),起初只是一家仅拥有19万日元资本,20几名员工的小公司,创始人井深大先生表示,成立公司的目的是,“建立一个自由阔达、轻松愉快的理想工厂,通过优秀的技术为日本文化做出贡献。”象征着索尼“做从前从未做过的事”的挑战精神,公司不断推出众多在日本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创新产品。

索尼中国

    索尼于1996年10月在北京设立了统一管理和协调在华业务活动的全资子公司——索尼(中国)有限公司,旨在从事中国国内电子信息行业的投资,产品市场推广,顾客售后服务联络,并针对索尼在中国的各所属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及广泛的业务支持。
 
技术的索尼和世界的索尼

    索尼是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增长和走向国际化的象征。在日本,索尼是向跨国化发展的企业中的厂家。经过30年的时间,年销售额超过了6000亿元,成为日本的代表性企业,称之为"索尼的神话"。

    索尼着高超的"技术力量",能生产出附加值高的商品,具有能够努力开拓海外市场和实现国际化的能力:1950年生产了录音机,1954年生产了半导体收音机,1962年生产了小型电视机,1968年生产了彩色电视机(单电子枪式的显像管),还开发了高密度录像方法等划时代的新商品,供应市场。80年代,开发了以立体音响录像产业为核心的数字式手表等技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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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信息
联系电话: 400-810-9000 400-810-1228
成立时间:1996-10-11
注册地址: 北京市市辖区朝阳区新源南路1号3层101内301室
经营范围:一、按照国家政策从事投资活动;二、从事与投资有关的市场调研和开发,及音视频设计技术研究;三、受所投资企业书面委托,公司向其提供下列服务:第一、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、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、元器件、零部件;第二、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和监督下,在所投资企业间平衡外汇收支;第三、为所投资企业提供技术支持、员工培训、人事管理、市场开发及咨询服务;第四、协助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;第五、为所投资企业提供仓储等综合服务;四、为索尼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(“子公司”是指由索尼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50%以上的公司);五、在国内外销售或代理销售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;六、以代理、经销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;七、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厂房租赁业务;八、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,并提供其售后服务。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的需要,公司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;九、为所投资企业产品的国内经销商、代理商以及与公司、索尼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、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;十、在中国境内设立研究开发中心或部门,从事软件、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、转让开发成果,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;十一、开展公司自有及所授权的知识产权/专有技术的转让,并根据有关转让协议提供相关咨询及技术服务;十二、为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;十三、为索尼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;十四、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;十五、根据有关规定,从事物流配送服务;十六、从事商品(特殊商品除外)的进出口、批发、佣金代理(拍卖除外)、零售(店铺销售、电话销售、互联网销售)及售后服务、咨询服务(法律咨询除外)及其他相关配套业务。数码产品打印服务和转换服务,及产品培训服务;十七、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/加工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;十八、从事经营性租赁业务,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,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。十九、进口并在国内销售电视转播用特殊用途机动车辆,并提供相应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服务;二十、从事医疗设备及其周边设备的销售(限批发、零售;涉及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的,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);二十一、从事图书、报纸、期刊、电子出版物的批发、零售、网上销售;二十二、设计、制作、发布、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;二十三、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及销售(国家限制性项目除外,涉及专项规定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);二十四、出租商业用房、出租办公用房;二十五、物业管理及企业管理;二十六、产品设计、模型设计、展厅的布置设计、装饰物品及流行物品款式设计、包装装潢设计、工艺美术设计、电脑动画设计;二十七、专业承包;二十八、会议服务;承办展览展示服务;科普宣传服务。(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,开展经营活动;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;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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